农业经营者提供的数据,是数据价值链后续加工、分析与应用的基础素材,构成农业数据价值创造的前提
[16]。农业经营者数据需要在农业数据的框架下加以阐释。广义上农业数据是指一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数据,包括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
[17]。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包括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政务数据、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数据、医疗等行业领域数据。农业经营者数据不属于公共数据,主要包括农场数据、机器数据、服务数据、农业投入数据、产量(收成)数据与经营收入数据。此类数据根据是否可识别个人身份,分为个人农业数据和非个人农业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特征
[18],个人农业数据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诸如涉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反映个人劳作习惯、施肥偏好等种植经验的数据均属个人农业数据。不直接包含能显示农业经营者身份的标识符,但通过统计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能追溯并识别特定农业经营者,进而实现身份关联的
[19],亦属个人农业数据。与企业相关的数据原则上应归类为非个人数据。但根据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
[20],若法人实体名称与自然人姓名一致,或者涉及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则该数据为个人农业数据。非个人农业数据是指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就中国现有法律制度而言,个人农业数据由《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保护,非个人农业数据保护尚无明确法律依据,本研究仅探讨农业经营者非个人农业数据保护。农业经营者数据分类与保护依据见
表1。